1.红庙坡街道青门社区书记兼主任、永新路三级路长蒋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巡查记录,《路长工作日志》填写不规范、过于简单,被市“路长办”在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并通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红庙坡街道城管科科长水清泉,在办理省委环境督查信访件过程中,对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到位,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二次退件,市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信访督办组对我区提出严重提醒,受到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