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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莲湖区纪委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莲湖区纪委   作者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 : 2015-03-10 15:31:13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区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社区(村)组织中的党员和成员参照执行。

全区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境)、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备按照中共西安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3. 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4.各基层站所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

5.社区(村)组织中负责人向上级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党员和成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莲湖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莲湖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备表

      2.莲湖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报备表

附件1

莲湖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备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操办事宜

 

参加人员

总人数

      (人)

管理和服务对象

(人)

举办规模

规格

预计开支

(元)

宴请标准

(元)

席数

(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廉洁承诺

严格遵守莲湖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共资源等,不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

 

说明:此表在举办喜庆事宜前10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

附件2

莲湖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报备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办理事宜

 

停柩天数

 

举办规模

规格

参加人数

(人)

宴请标准

(元)

席数

(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廉洁承诺

严格遵守莲湖区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共资源等,不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签名):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

 

说明:此表在丧葬事宜举办后15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